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区、县(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绍兴坐标系”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积极推进“绍兴坐标系”的启用,顺利稳妥的完成新旧坐标系统的转换,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2015年10月1日之后在绍兴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大于1/5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其他工程测量,必须采用绍兴坐标系,测绘生产单位须在成果资料明显位置予以注明。
2、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建设的各类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绍兴坐标系”或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有采用原地方坐标系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在“通知”规定的2年过渡期内完成转换。
3、有关测绘和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可以按照《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局及各区、县(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申请使用绍兴坐标系控制成果和坐标转换关系,并做好坐标转换过渡期内本单位生产测绘成果的转换服务工作。各区、县(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应做好坐标系转换成果的提供和管理工作。
4、绍兴市区范围内自2015年10月1日之后开始组织编制的规划项目,使用大于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其平面坐标系统必须为绍兴坐标系,编制单位在设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改地形资料,且须在规划成果显著位置注明“绍兴坐标系”字样。诸暨、嵊州、新昌三县(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在2年过渡期内逐步完成转换。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坐标转换的部分规划成果,可按原规划实施。
5、绍兴市区范围内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报建的项目,可以过渡性采用原地方坐标系,2015年10月1日以后新报建的项目须使用绍兴坐标系。使用原地方坐标系的建设项目,其后期的测绘工作(包括放样、竣工测量、地籍测量)可采用原地方坐标系,但竣工测量须同时具备绍兴坐标系的成果。使用绍兴坐标系报建的项目,测绘成果均只测设绍兴坐标系。诸暨、嵊州、新昌三县(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在2年过渡期内逐步完成转换。
6、坐标转换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可与我局测绘管理处及各区、县(市)测绘管理部门联系解决。
联系方式:测绘管理处 单亮 89175031
绍兴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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