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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管理办法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指导市、县共享平台建设。
  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共享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联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和上、下级共享平台;
  (二)处理、集成、整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四)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九条 省、市、县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下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具体提交办法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需要调整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因建设、管理和专项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季度向相应服务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 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省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省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县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及整合工作。
  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本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管理和档案建设,保障数据资料安全。
  第十六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地图网,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对用户提出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需求,应当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
  地理空间数据的提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间数据。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应用地理空间数据中需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组织整合或者采集地理空间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空间数据的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不得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经集成、整合后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共享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更新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务的;
  (四)利用地理空间数据及其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五)对用户提出的共享需求未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提供地理空间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的;
  (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的;
  (四)将获得的地理空间数据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以外的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 

 

有关部门

和单位

数据类别

数据(信息)内容

  机构编制

  事业单位

  政府部门直属(所属)事业单位的名称、类别、所属部门、地址等信息

  发展和改革

  发展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农业区划等专项规划成果

  产业区块

  产业基地、信息产业园区等产业区块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能源设施

  大型火电、核电、抽水蓄能等重要电源以及重要场地资源的分布信息,电网廊道布局,煤油气一次能源储运基地及输送管线信息

  经济和信息化

  产业区块

  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住所等信息

  市场信息

  市场名称、地址等信息

  国土资源

  地质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点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起始值、终止值、坐标等信息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分布图,或者其矿种、规模、位置等信息

  土地资源信息

  土地利用、城镇地籍图件目录,乡(镇、街道)行政界线图

  国土资源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成果

  地质环境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等规划成果

  水利

  水文站

  水文站的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等信息

  水利工程设施

  水利工程的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等信息

  滩涂围垦资源

  滩涂围垦资源的名称、坐标等信息

  水资源信息

  取水口、水源地、水功能区划的名称、坐标等信息

  水利规划

  规划水利工程的名称、类别、坐标等信息

  海洋与渔业

  海洋监测设施

  海洋监测设施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坐标等信息

  渔港

  渔港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渔场

  渔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海洋环保

  海洋自然保护区、赤潮监控区等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省、市、县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数据

  海洋与渔业规划

  海洋保护与利用、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及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水产养殖规划等规划成果

  电力

  输配变电设施

  电力杆、电力塔、变电所、开关站等主要输电、变电设施的名称、编号、电压、位置等信息

  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发展及布局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

  交通运输

  公路及附属设施

  村道以上公路的名称、编码、技术等级、起止、宽度等信息,以及桥梁、隧道等相关信息

  水路及附属设施

  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分布图,或者其航道名称、起讫点、里程、技术等级等信息

  港口码头

  港口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主要航线及里程等信息
  港口平面图,主要码头的名称、吨级、位置等信息
  主要内河港口岸线陆域和水域地形(高程和水深)

  交通规划

  公路建设规划、内河和沿海港口总体规划、内河航道规划等规划成果

  通信

  通信运营企业

  通信运营企业及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通信基站

  通信基站(含通信塔)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通信缆线

  通信缆线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邮政

  邮政营业网点

  邮政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分区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广场、停车场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或者其编号、类别、位置等信息

  园林绿化
  及附属设施

  公园、公共绿地、古树名木等园林绿化分布图或者其相关信息,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分布图、规划成果或者其相关信息

  城市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分布图,或者其相关信息

  房地产

  房屋及附属设施平面图,或者其房屋坐落、建成年代、建筑结构、总层数等信息

  城乡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成果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污染源

  污染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主要污染物、等级、位置等信息

  绿色环保单位

  环保企业、生态乡镇等绿色环保单位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编号、类别、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环境功能区划

  地表水、生态等环境功能区划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布图

  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成果,或者保护区名称、代码、级别、辖区、所在地、主要保护对象等信息

  农业

  农产品基地

  农产品基地的名称、类别、品种、位置等信息

  标准农田

  标准农田分布图

  林业

  林场

  林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主要树种、等级、位置等信息

  湿地资源

  湿地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野生动物资源

  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种类、等级等信息

  野生植物资源

  野生植物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种类、等级、位置等信息

  森林旅游资源

  森林旅游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商务

  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信息

  旅游

  旅游景点

  旅游景点(含旅游示范点)的名称、位置、景区类别等信息

  旅游饭店

  旅游饭店(含农家乐)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县、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气象

  气象台站

  气象台站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气候资料

  常规气候观测资料的多年平均值

  历史台风数据

  台风路线图,及其名称、风力、风速、风圈、路径等信息

  测绘与地理信息

  遥感影像资料

  各类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基础地理数据

  水系、交通、管线、居民地、行政区划、植被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

  海洋测绘数据

  海岸线、海岛、海礁、海滩等海洋测绘数据

  基础测绘产品

  1∶500至1∶250000比例尺的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基础测绘产品

  地震

  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图,及其名称、类别等信息

  历史地震数据

  已发生的地震分布图,及其发震日期、震级等信息

  外事

  国际组织

  在浙国际组织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型、位置等信息

  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研究机构

  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基地、区域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高新技术园区

  高新技术园区(含产业园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位置等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教育

  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及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文化

  文化活动场所

  文化活动场所的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广播电影电视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台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有线电视传输设施

  有线电视传输设施拓扑图

  卫生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及卫生机构的名称、类别、分级、地址等信息

  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机构

  新闻、出版、图书发行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

  体育

  体育场馆

  体育场(馆)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体育训练基地

  体育训练基地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民政

  救灾救济机构

  救灾救济机构的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社会事务机构

  殡仪馆、婚姻登记处的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民间组织

  各类民间组织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陆域行政区域界线

  县级以上陆域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界碑)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编码、类别、隶属行政区等信息

  行政区划地名

  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政府驻地的名称、类别、地址、隶属行政区等信息

  民族宗教事务

  民族宗教机构

  民族宗教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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