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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规发[2006]96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浙委发〔2004〕93号)精神,推进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县级市,应当按照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编。已经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县(市),不再单独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平原地区人口密集、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设区市,也可以编制市域总体规划,以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协调和指导。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按照县市域总体规划要求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规定,由我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如有疑问请及时报告,我厅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导则》修改完善工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录一: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办法,指导开展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特制定《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整个县(市)域行政区域划为城市规划区,所属建制镇一般不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集约发展、依法管制”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县(市)域整体地域的发展定位,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

  第五条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与上位层次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等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各县(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交通、环保、教育、医疗、电力、水利、农业、林业等规划相协调,在县(市)域范围内综合协调落实各方面的布局要求。确有必要对上位层次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作出专题论证,并取得原批准机关认可。

  第六条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体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思想,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整合,突出城乡空间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并注重保护和体现地方特色。

  第七条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控制数量、增强功能的要求加快培育中心镇,加强城镇集聚和辐射功能的培育,加快产业、人口、技术等要素向县(市)域中心城区和中心镇集聚。有条件的县(市),可探索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城乡资源配置,走大区域城市化道路。

  第八条  县(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规划期限分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三个阶段,近期期限为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远景可不设具体期限。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九条  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县(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

  1、做好上轮规划实施评估。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评价上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县(市)域发展条件。分类统计县(市)域范围内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农田、山林、水系等各类用地的现状规模,并对现状土地、水、生态环境等资源条件进行分析评价;

  2、加强专题研究。在分析县(市)域资源条件的基础上,对城市化发展战略、生态环境容量、城乡发展规模和城乡空间布局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明确区域发展目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指导下,明确区域发展目标、空间发展战略与实施步骤;发展目标宜包括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质量、基础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方面,规划应突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率、社会公正的目标值;

  4、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要确定各城镇的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以及城乡一体的空间发展总体思路和框架。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确定布局方案,方案比较应突出空间资源总量的有效配置和公众参与;

  5、编制规划方案。规划方案要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与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产业、交通、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各类空间要素;有效配置基础设施、社会设施与防灾减灾设施;

  6、制定保障措施。要综合确定空间管制层次、范围和措施,提高空间资源的组织化程度与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

  第十二条  规划应重点协调的内容:

  1、确定与大区域城镇空间组织体系的衔接关系及与周边城镇的定位、交通、功能、生态空间的组织关系,提出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区域性空间要素的优化方案;提出与周边市、县在交通、城市形态与布局、生态环境措施等方面协同发展的策略;

  2、在空间上妥善处理好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产业属性和用地类别确定分区域的发展策略;

  3、协调区域内城乡居民点体系的发展策略和城镇群体空间结构,确定各城镇的用地发展方向、发展边界和空间形态;协调区域性设施与城乡居民点布置的空间关系;

  4、结合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不同层次基本明确各空间要素的位置、界限及用地规模。

  第十三条  规划布局应当包括下列区域空间要素:

  1、城镇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含独立型产业新城、新区)布局应反映城镇功能和空间结构,表示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绿地等主要用地;

  2、村庄体系: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位置;

  3、农田保护区:主要集中的、成规模的基本农田,尤其要明确标准农田范围;

  4、生态绿化区:主要集中的、成规模的山体、平原、滨水、城郊绿化及区域性生态绿化廊道等,明确生态公益林范围;

  5、基础设施通道与节点:主要的机场、港口、航道、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其他公路(一般至中心村)及站场,供水、供电、排污、供气等主要管位走向、设施节点及与交通通道一起设置的基础设施走廊等;

  6、城乡社会设施:主要的教育、卫生和文体等公共设施布局;

  7、其他重要区域:如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遗产、自然资源(如珍稀动植物、江河湖海库、湿地、滩地)、水源保护和水利、防灾、军事、机场净空、核设施防护及其他独立的工矿、物流等功能区域或节点。

  第十四条  规划应建立合理的城乡居民点体系,并通过引导人口集聚,推进城市化进程。城乡居民点体系一般由中心城区、中心镇、一般镇、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六级构成。根据各地实际,可相应增减层次或采用其他适当的表述方式。中心镇应有一定的经济腹地范围,以1-2个为宜。独立型产业新区(城)也应纳入上述体系。

  第十五条  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规模,并编制县(市)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建设用地总量预测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分析土地资源、农保率、建设用地增量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量关系。规划确定的指标应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相衔接。依据建立的城乡居民点体系,合理分配建设用地指标。

  城乡居民点分级建设用地标准应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一致,体现科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

  第十六条  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总体布局结构。应明确区域内外交通、资源保护、生态空间组织与城镇空间布局的结构关系;确定城镇近、远期建成区用地范围,并提出远景空间组织的合理方案与远景宜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七条  规划应当明确县(市)域空间管制的下列内容:

  根据各种空间要素属性,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在空间上予以深化、协调、整合落实。优化开发区域包括:中心城区已建设区、城镇已建设区、独立工矿与设施建设区(点)、农村居民点等;重点开发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新的城乡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预留区;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等。

  第十八条  规划应明确基础设施规划。基础设施包括综合交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等系统。要依据交通、水利、供电、燃气、电信等各部门的专业规划,结合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及县(市)域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配置,并按照城乡覆盖、集约利用、有效整合要求,促进内外联网、共建共享、区域对接与城乡对接,并协调好与城镇布局的关系。

  1、综合交通:包括轨道(铁路、轻轨等)、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方式及站场、港口等设施布局。应提出综合交通运输的发展目标和时距标准,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镇内外与城镇之间交通的关系,具体落实各类交通线路及主要站场设施,突出公交优先与城乡一体化要求,预留远景可能的通道与站场位置;

  2、给排水工程:包括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及给水、污水工程。应提出发展目标和明确水源地,平衡分期容量指标,提倡区域性供水与污水治理,重点落实区域性和沟通性管线,突出体现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要求;

  3、能源工程:包括供电、燃气、供热等工程。应提出发展目标和容量指标,重点落实区域性和沟通性管线及主要供变电、燃气、供热设施;

  4、信息化工程:包括通信、邮政、广播电视工程。应提出发展目标和合理预测有关容量,统筹落实有关设施,重点布置区域性通讯管线。

  第十九条  规划应明确社会设施规划。社会设施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福利等系统。要在各部门专项规划基础上,结合现状分布特点及县(市)域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配置情况,按照城乡一体、优化整合、避免重复的要求,促进城乡居民逐渐享受同质化的公共服务。必要时可补充科技、市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划布局内容。

  1、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四类。应明确幼儿园、成人教育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按照高中段教育向中心城区集中、农村初中向城镇集中、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向乡镇和中心村(集镇)集中的原则,明确中小学分布区位、规模及具体撤并方案;明确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数量与规模;

  2、卫生设施:包括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四类。应明确城乡医疗设施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原则上中心镇设中心卫生院,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明确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心村、基层村应设卫生所(室);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妇幼保健网络;

  3、文体设施:分析提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目标,确定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体现并保护好地方传统与特色文化;

  4、福利设施:合理配置敬(养)老院、残疾人教育、医疗、康复设施。

  第二十条  规划应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要按照生态省、县(市)、镇建设目标要求,在生态功能区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基础上,明确城乡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控制要求,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结合空间管治规划确定各类生态保护与建设区及环境功能区划,提出水、气、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与主要设施的布局区位与规模。

  第二十一条  规划应明确防灾减灾规划。防灾减灾包括防洪(防潮)、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要在有关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平战结合、减少损失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的防灾减灾及与居民点配置的关系,确定不同等级城乡居民点或区域的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合理布置主要设施的区位与控制规模。

  第二十二条  规划应明确近期建设规划。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指导下,确定近期发展的规划目标、重点区域与重点内容,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容量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确定地域主要的基础设施、社会设施、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环保、防灾减灾及其他重要功能设施的实施部署。

  第二十三条  规划应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措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空间管制为主体,以打破城乡二元体制障碍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突破口,以实现区域、城镇与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研究提出空间管制、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资源保护与利用、社会发展与公正等方面的分类指导政策和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有关要求编制。

 附录二:

 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必须对区域内的城乡经济、社会、人口、生态、城镇发展与规划、基础设施、近期实施计划等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

  2、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等资料;

  3、矿产、生物、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风景名胜、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等资料;

  4、土地利用情况;

  5、历史与文化方面的资料;

  6、经济发展状况及产业发展、产业布局方面的资料;

  7、人口与劳动力数量、就业结构、暂住人口资料;

  8、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与城乡差别、社会保障等方面资料;

  9、区域性基础设施现状,包括交通、给水、排水、能源、电信等方面资料;

  10、区域性社会设施现状,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福利等方面资料;

  11、生态环境质量资料;

  12、中心城区发展与空间布局资料;

  13、建制镇、集镇、中心村规模、职能及分布资料;

  14、村庄分布有关资料;

  15、有关城乡一体化、城市化、城镇体系、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等纲要、政策、思路、规划、设想资料;

  16、上位层次及周边市、县(市)域的发展和规划资料;

  17、符合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形图资料,一般应达到A0满幅以上。

 附录三:

 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对经济社会与城镇发展条件、生态环境容量、缩小城乡差距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城镇化问题进行专题分析与发展评价。各县(市)可结合具体发展特点各有侧重,其主要内容如下:

  1、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的区位条件、宏观背景分析;

  2、区域资源配置、产业结构、居民收入、资金投入、文教卫体事业发展、商品流通和市场建设等状况分析;

  3、城乡间资源禀赋、产业特点、科技水平、人口素质、生活质量差别分析;

  4、城镇化水平和城镇、产业、人口集聚能力、城乡就业分析;

  5、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及生态环境的敏感性、适宜性或承载力、环境容量分析;

  6、区域产业布局和城镇体系组织、中心城区空间形态分析;

  7、区域基础设施与社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

  8、城乡社会公正、完善社保体系、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对策分析;

  9、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与策略分析。

附录四: 

 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应明确近、远期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指标体系分为子系统和个体指标两个层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经济发展子系统:包括GDP、人均GDP、财政收入、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研发经费占生产总值比例、农业劳动生产率、非农从业人员比重等指标;

  2、社会发展子系统:包括城镇化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比、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保”覆盖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教育事业占财政支出比重、社会保障占财政支出比重、每千人拥有公共馆藏图书数、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每千人拥有科技人员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

  3、生活质量子系统:包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人均居住面积、居民家用电脑普及率、居民文教娱乐消费支出比重、人均预期寿命等指标;

  4、基础设施子系统:包括自来水普及率、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燃气普及率、中心村公交到达率、城镇防洪达标率等指标;

  5、资源与生态环境子系统:包括农田保护率、森林覆盖率、城镇绿化覆盖率、城镇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酸雨频率、城镇悬浮物日平均浓度、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率、工业用地产出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气排放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固废排放量、社区环境卫生达标率等指标。

 

 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对其实施对策作较深入的分析或专题研究,以便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对策建议。其主要内容建议如下:

  实施对策主要包括空间、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资源保护与利用、社会发展与公正四方面;空间对策应突出包括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协调、村庄撤并、产业整合与基地建设、交通推进、设施的共建共享与跨行政区服务、下续规划要求等方面;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对策应突出户籍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制度改革、跨行政区划协调机制建议、行政区划重组、改革完善现行考核体系、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与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改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等方面;资源保护与利用对策应突出土地集约供应保障与指标平衡、资源利用的市场化交易和联合开发机制、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特定地区的保护等;社会发展与公正对策应突出鼓励就业、征地、住区建设、社会保障、农村教育培训、市民社会培育、弱势群体关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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