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的通知
浙交〔2014〕19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城乡规划主管部1门:
为深入贯彻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 精神, 规范我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实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机动化水平快速提高,道路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交通拥堵现象逐渐从主要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 为此,省委省政府启动了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程,通过“优公交、增车位、强管理”等措施积极推进全省治堵工作。公交优先作为治堵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公交优先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也是治堵工作的关键举措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 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快速公交、公共自行车、出租车等系统建设, 优化各类公共交通资源配置,加快构建布局合理, 运营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二、规范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组织编制。市、县(市)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照《导则》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 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共同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二) 征求意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方案应征求同级建设、发改、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还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三)社会公示。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报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个工作日, 编制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
(四) 政府审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交通运输、城乡规划部门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进度
各地要按照《导则》的要求, 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或修改工作。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应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已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但实施已超过5年,或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市) 域总体规划修改的, 应结合城市交通治堵工作要求, 抓紧对现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进行评估和修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4日
附件《浙江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