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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0〕73号  

    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和文化遗产高度集中的区域,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我省是风景名胜大省,进入新世纪以来,风景名胜区事业快速发展。当前,我省正处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风景名胜区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是核心、规划是前提、管理是关键”的要求,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全面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品位和保护管理水平,使风景名胜区成为我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推动我省由风景名胜大省向风景名胜强省跨越发展。到2015年,争取基本实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技术和手段不断创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强化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引领作用,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风景名胜区利用强度,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制度,确保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坚持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一切工作要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前提,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合理选择利用方式,确保风景名胜区永续发展。

  ——坚持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全面协调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事务。

  ——坚持法治保障。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风景名胜区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要加快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编制或已编制但未报批的,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总体规划即将到期的,应及时进行规划实施评估,并抓紧开展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面积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可编制分区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制定“十二五”期间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全覆盖。

  (二)严格保护资源。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珍稀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任务。要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快推进资源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扎实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等基础性工作,对重要景观要加强分析鉴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不得将招商引资作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考核目标,切实防止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发生。巩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成果,从2011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三)完善景区建设。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加强自然景点维护建设,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游览安全设施,突出标识系统的科学性和知识性,提升景区整体建设水平和品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快建设景区游人中心,完善服务功能。风景名胜区建设要与城乡建设相协调,按照“区内游、区外住”的原则,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小镇,缓解风景名胜区接待服务压力。景中村是风景名胜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整体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要加强生态保育,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的增加,适度发展农家旅游接待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级城乡规划督察员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要引进先进技术,改进监管手段,建立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要积极开展景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到2015年,争取基本实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

  (五)规范景区经营。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稳步推进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坚持国家所有、政府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性项目,应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保养、绿化、环卫、保安等具有物业管理性质的服务项目,可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门票不属于经营性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经营权,对已出让或变相出让的,要按有关规定收回。

  (六)保护管理好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具有世界性、杰出性和独特性的基本特性。要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明确江郎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健全制度和标准,坚决杜绝各种不利于保护管理的开发建设行为,努力提高保护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支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二)推进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大力推进单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立法,鼓励富春江—新安江、溪口—雪窦山、雁荡山、楠溪江、双龙、天台山等面积较大、区内社会构成较复杂的风景名胜区先行开展立法工作。省法制部门要加强立法工作指导。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标准规范。

  (三)规范机构设置。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其人员配备应与风景名胜区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四)加大政府投入。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要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的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资源保护、设施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

  (五)完善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抓紧制定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出台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

  (六)注重人才培养。设有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的省属大专院校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各风景名胜区要创造条件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充实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交流,不断提高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加强风景名胜专家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专业背景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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