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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4〕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运行管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部分城市排涝工作规划滞后、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应急应对不力以及排涝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出现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防治内涝灾害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内涝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五水共治”的总体要求,把城市内涝防治作为统筹协调推进“五水共治”的重要举措和任务;按照“十百千万治水大行动”的总体布局和强库堤、疏通道、攻强排,着力消除易淹易涝片区的工作要求,把城市内涝防治项目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按照以人为本、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目标任务。2014年汛期前,完善城市内涝防治应急预案,制订实施城市易涝隐患区域整治方案;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2015年底前,基本消除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积淹水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严重内涝灾害现象,杭州市、宁波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的暴雨,暴雨内涝易发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全省每年增加10万立方米/小时城市内涝应急强排(机排)能力;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城市新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排涝标准配套排涝设施,确保不发生新的内涝。

  二、加快完善城市内涝防治应急体系

  (一)优化防治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完善防汛排涝、工程抢险应急预案,提升预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案,为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和部署提供科学支撑。各级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部门要完善防洪排涝、交通疏导、电力保障等防御应对内涝灾害的各类专项预案,并对应急队伍、处置时间、处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要按照预案需求足量配置应急物资设备,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城市防汛排涝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部门协作能力。

  (二)提升应急抢险能力。2014年汛期前,各级政府要建立建设、水利、公安、消防、交警、电力等排涝应急抢险队伍,按照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应急排涝能力不低于100立方米/小时的标准,足量配备所需抽水泵、移动泵车等,并配套相应的自主发电设备。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沿海地区、平原地区设区市至少要配备一台抽水能力不低于1000立方米/小时的抽水车,有条件地区可多辆配备。各地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电源车和固定发电机,确保停电状态下排水泵站能正常运行。

  (三)强化积水应急处置。对于易发生短时汇水量突增的下穿式立交、地下空间、在建工地以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要逐一制订和落实排涝方案及抢险措施,确定专人轮流值守,掌握内涝动态和形势。发现积水深度影响交通通行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四)增强调洪蓄洪能力。水利部门在汛期合理调度城市外围流域、水系、水库、水闸,强暴雨前及时泄洪,通过预排预泄等方式严格控制城市河道洪水水位,增加城市调洪蓄洪能力。城市河道、湖泊等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防涝需求和气象信息,编制不同预警等级的水位控制操作预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提升基层防御能力。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区、小区物业等基层防灾联动机制,落实配备人员、物资、设备,提升基层自我防御和自助自救能力。

  三、加大整治易涝隐患区域力度

  (一)加快易涝地区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排查城市内涝易发区和隐患点,查找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根据城市河道、排水管网的排涝能力编制城市内涝灾害风险图,制订内涝解决方案和排涝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责任部门加快整治,在汛期前消除隐患。对于当年新出现的易淹易涝区,要及时查明原因,限期整改治理。

  (二)改造提升泵站闸站。摸排各类下穿式立交、地下通道等设施的排涝站、电源设备及其雨水收集系统,复核汇水面积,对于雨水收集系统与排涝站不配套、未配备双电源、实际汇水面积超过设计汇水面积等问题,要及时掌握、重点防范,在2014年汛期前完成改造和提升。

  (三)加大河道整治力度。排查梳理影响城市河道行洪排涝的桥涵、围堰及其他阻水设施,限时落实整改;加强汛前河道清淤疏浚,特别是雨水排出口周边河道清淤,杜绝出现河床淤塞排水口现象;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行洪排涝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合理恢复已填埋的河流。

  四、全面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

  (一)全面编制排涝规划。各级政府要围绕目标任务,由城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要与城市防洪规划有效衔接。

  (二)开展基础系统研究。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基础性系统研究,全面普查当地地表径流、排水设施(泵站、管网)、受纳水体等,建立完善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现场探测、在线监测等方法,做好普查数据的采集、管理与质量控制,为城市排水防涝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打好基础。

  (三)提高排涝建设标准。各地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沿海地区、平原地区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视城市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各地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应于2014年底前确定。

  (四)严格规划实施条件。严格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加强新城区城市规划选址的洪涝灾害风险评估,按照科学合理的建设时序有序推进,不得新增断头河、断头管。

  五、扎实推进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建设

  (一)加快大型排涝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河网水系、地形地势,加快大型沿河强排闸站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探索建设城区防汛包围方案,减少流域洪水对城市内涝的叠加影响,大幅度提升城市内涝排除效率。

  (二)强化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加大城市排水主干管设施新建、改建力度,提升城市整体排水能力。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新建城区要按要求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规划上有雨水出路的区域,要加快落实管网建设,打通雨水出路。各地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排水设施,每年列出管网建设(改造)计划项目,并确保按计划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行。2016年底前,杭州市、宁波市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建设,其他城市要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

  (三)加强削峰调蓄设施建设。各地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低洼水塘;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行洪河道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按照每公顷建设用地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蓄水设施。削峰调蓄设施应与城市内河有效连接,形成完整的排涝体系。

  (四)有机更新城市绿地系统。有条件地区应积极推行“下凹式”绿地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的绿地率应分别不低于30%和25%。要保持良好的地表透水性,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人行道路面采用可下渗结构,留足渗水地面,以减少径流量;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采用满铺式地下室结构的新建建筑物须在规划设计时考虑足够的雨水下渗通道。

  六、强化排水防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一)加强排涝设施维护管理。加大对排水管网养护、管渠清疏和排涝闸站泵站等排水设施维护的工作力度,提高日常维护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排水顺畅。小型雨水管道(管径<600mm)清疏每年不得少于2次;中型雨水管道(600mm≤管径<1000mm)清疏每2年不得少于3次;大型雨水管道(1000mm≤管径)清疏每2年不得少于1次。

  (二)提高排涝设施检测能力。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配置与排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设备,提高排涝设施维护的技术水平、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运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手段,提升城市排涝系统科学化、自动化水平。广泛应用CCTV(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声呐等现代化技术,加强管道功能性检查和结构性检查,提高设施完好率。

  (三)加强城市井盖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城市井盖管理的职责,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井盖的管理、养护和维修责任。要明确城市井盖管理的牵头部门,综合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更新改造,增设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提高安全防护等级。

  (四)加大设施损毁处罚力度。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加大对各类排涝设施损毁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建设工程工地管理,严禁将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河道、排水管网;加大堵塞排涝设施、随意填埋河道、损坏排水管网设施和盗窃窨井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排污管道管理,加强排污设施周边地下管线统一管理。

  七、严格落实城市内涝防治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严格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实行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省政府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内涝防治作为关系全局、关系民生的大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省建设、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城市内涝防治部门协作机制,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设部门要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负责落实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等;水利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外围水域的合理调节,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气象部门要及时、准确预报预警各类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强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落实资金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通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并根据养护定额和养护标准设立排水防涝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管渠清疏、排涝闸站泵站维护、抽水设备保养、应急设备配置等,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各级政府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科技支撑。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暴雨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覆盖全域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进一步整合交警、水利、气象等资源,实时监控排水管网及排水防涝设施,有效控制汛期水位,合理调度排涝设施。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智慧化管控平台建设,实现汛前、汛期及时采集督办低洼积水、井盖缺失等问题。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治内涝灾害的相关知识,及时播发灾害及抢险救援信息,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灾情和处置工作进展,并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支持和参与内涝防治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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