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加强城市管线保护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职责与范围
1、管理职责:按《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负责管线的规划、测绘、信息等管理,具体由市管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线办)及各分局、市局相关处室实施。
2、管理范围:绍兴市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综合管沟、管廊、其他用途管线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和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的人防、地下立交通道等。
3、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线:
(1) 规划宽度≥6米的市政道路上的各类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包括用户专线、沿路平行接入和横穿马路接入,同侧垂直接入除外);
(2) 居住小区等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3) 雨水、污水等排水管管径≥300毫米;
(4) 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5) 电压≥10千伏的电力管线;
(6) 各类工业地下管线;
(7) 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8) 通信电缆≥2孔的;
(9) 其他各类需要依法审批的地下管线建设。
4、重要城市管线:
(1) 给水管:DN600及以上管线;
(2) 排水管:重力流为D800、压力流为DN600及以上管线;
(3) 燃气管:中压0.4MPa或DN300及以上管线;
(4) 天然气管:高压管线;
(5) 热力管:DN400及以上管线;
(6) 电力管线:电压35KV及以上管线;
(7) 石油化工管:所有管线;
(8) 信息管线:10孔及以上管线。
二、管线规划管理
1、管线专项规划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专项规划由我局会同各管线专业部门(单位)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部门意见征询、规划公示等程序后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作为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依据。具体由编审处牵头,市管线办协助组织实施。
2、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编制:重要城市管线或跨区域城市管线,需要编制管线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3、管线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核
重要管线或跨区域城市管线由市管线办办理,其余由分局办理。
(1) 申报范围:需要编制管线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的项目。
(2)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3) 申报资料:
①管线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核申请表;
②管线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纸质及电子)。
(4) 审核程序:
市管线办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处受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申请,市管线办审核申报内容(通过管线信息系统对申报管线的相关专业管线现状情况核查,核查与管线综合规划及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的符合情况,征求相关涉及管线单位意见),并组织规划的技术评审,行政审批服务处根据市管线办的审核意见核发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核意见书。
分局办理的参照执行。
4、管线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
重要城市管线和跨区域的管线工程规划许可由市管线办办理,其他管线工程由分局办理。应急工程可先施工后补办规划许可。
管线工程涉及用地的进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1) 申报范围:
①需要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工程;
②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按管线工程申报(但道路配套雨水工程可作为道路附属工程);
③主体工程涉及管线工程按主体工程申报;
④管线工程涉及其他工程按管线工程申报;
⑤住宅等建设项目配套场外综合管线工程单独按管线工程申报。
(2) 核发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实施的管线综合规划、专业管线专项规划,以及有关国家、省技术规范、标准。
(3) 申报资料:
①管线综合规划或专业管线专项规划(临时工程不需要),重要管线或跨区域城市管线需要管线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
②建立在城市坐标系下的1:500地形图基础上的管线总平面图和专业施工图(纸质及电子);
③管线现状资料(纸质及电子,可从绍兴市管线信息系统查询)。
(4) 许可程序:
市管线办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处受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市管线办审核申报内容(通过管线信息系统对申报管线的相关专业管线现状情况核查,进行工程地址现场核实,核查与管线综合规划及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的符合情况,征求相关涉及管线单位意见),分局和相关处室提出会审意见,行政审批服务处根据市管线办的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体工程涉及管线的,市管线办会审;管线工程涉及其他工程的,项目管理处会审;重要城市管线和跨区域管线工程,涉及分局的由分局会审。
分局办理的参照执行。
5、管线工程规划验线
(1) 验线范围: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工程。
(2) 管理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验线资料:
①规划许可证附件管线总平面布置图;
②放线测绘资料;
③管线工程放线、竣工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测绘合同(联系单)。
(4) 验线条件:
①管线工程总平面图已获批准;
②施工场地已符合要求;
③已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放线测绘资料。
(5) 验线程序:
市管线办办理的,建设单位在网上向市管线办递交管线工程规划验线资料,需要规划验线时电话通知市管线办,市管线办核查规划验线资料及现场验线,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在《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记录手册》中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市管线办三方人员签字确认。
分局办理的参照执行。
6、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申报范围: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工程。
(2)核实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资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及附图复印件;
②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核实条件:
①符合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②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已备案。
(5)核实程序:
市管线办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处受理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市管线办通过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及备案通知书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行政审批服务处根据市管线办核实意见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分局办理的参照执行。
7、管线规划实施计划管理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管线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底前报送市规划局,市管线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管线测绘管理
1、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
(1)备案范围:竣工的管线工程(包括市管线办和分局管理的)。
(2)备案依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及成果备案管理办法》。
(3)申报资料:
①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表(纸质及电子文件);
②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下同)以及废弃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主体工程涉及管线的项目还应提供主体工程的竣工资料;
③竣工测绘审核意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4)备案条件:
①管线测绘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且资料齐全;
②竣工测绘审核合格或检验合格。
(5)备案程序:市管线办受理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核查管线工程竣工测绘资料,核发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通知书。
2、使用管线测绘成果的审批
(1)审批依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申请资料:
①管线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纸质);
②需要使用管线测绘成果的有关项目或技术等需求材料(纸质);
③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开具的测绘成果专用函(省外申请人,纸质)。
(3)审批条件:
①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②申请的管线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③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4)办事程序:
市管线办受理使用管线测绘成果申请,审查(核查管线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资料),发放管线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决定书。
规划审批等需要的(非涉密)管线测绘成果采用简易程序,申请人在市管线办当场填写《管线地理信息使用许可协议》(简易格式),市管线办直接办理。
3、非规划管理管线测绘管理
(1)管线测绘信息收集: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每年底向市规划局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年度汇总信息资料,市管线办负责具体工作。
(2)管线测绘计划:对于非规划管理管线又无符合标准的测绘成果,市管线办汇总需要整测的管线信息,由测绘管理处编制管线测绘年度计划。
(3)非工程类管线测绘成果汇交:管线权属单位或测绘单位应当将非工程类管线变更测绘成果按基础测绘成果要求在管线变更竣工后60日内向市管线办汇交。
4、管线测绘监督管理
测绘管理处负责对管线测绘的测绘计划、测绘资质、测绘标准、测绘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管线信息管理
1、管线信息系统管理
(1)信息更新:市管线办负责收集新建和变更的管线测绘成果数据,并定期将收集的管线数据移交地理信息中心;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管线数据检查和处理,将符合数据入库标准的数据入库更新。
(2)系统维护:市管线办负责管线信息系统与专业管线系统对接的审查工作,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对接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管线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对接的各专业系统的管线数据安全技术监督工作。
2、管线信息服务管理
(1)信息查询: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向社会提供管线信息查询工作。
(2)信息提供:地理信息中心凭市管线办发的管线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决定书,签订管线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按协议约定提供管线测绘成果(无偿或收费)。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管线工程,均需办理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
附件:管线行政管理统用表25式(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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