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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mobile.28365-365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证件核发规定》的通知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mobile.28365-365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证件核发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mobile.28365-365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mobile.28365-365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证件核发规定(修订)
  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证件的核发,推进规划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规划管理证件包括:
  1、规划行政许可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非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批证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认书。
  3、规划行政监督证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三、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证件核发过程中的各类业务函件包括:
  1、部门往来的业务函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征询单、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反馈单。
  2、答复给建设单位(业主)的业务函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通知单等。
  四、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证件的核发应按照“依法、便捷”的原则进行,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对利用原址改建、扩建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在报送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前应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无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附具规划条件。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具的规划条件)等有关资料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工程及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城市管网工程;
  3、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城市公共绿化和环卫工程;
  4、新建、改建、扩建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5、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其他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含独立设置的大中型户外广告);
  6、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大修工程;
  7、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建设工程的场外工程不能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明确的,在场外工程实施前单独备案;重要地段、重要项目的建筑外墙修饰装修方案应在建筑外装修前进行规划备案。
  (四)对公共建筑项目、房地开发项目和较大规模的工业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先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平立剖等主要建筑施工图和建筑定点图)确认书一般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
  (五)建设工程在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核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核实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提供的竣工测绘数据为基础。
  (六)因建设项目施工工程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情形
  1、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城市改造项目需要在开发前单独实施拆迁工程的,以拆迁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按本规定办理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证件。
  3、对国土部门统一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地块,不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国土部门征求意见函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函告国土部门。
  4、个人小面积自住房(住宅)属危房修缮的,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5、由政府性机构统一组织的历史街区修缮、街景改造以及建设主体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集中性大型修缮工程,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再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认书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6、对店招和不涉及重大结构变动的外立面出新等外部装饰、装修类工程以及埋设管线、开设通道等并联审批事项,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7、城市公共绿化提档、交通设施修缮工程,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8、对电力、电信、热力等架空线路,不涉及土地征收问题,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五、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含农村个人建房)在供地前,可以根据村庄规划先出具规划审批意见单,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要求。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按照本规定核发“一书两证”。
  六、规划许可证件的效力
  (一)下列情形的规划许可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规划许可证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设定临时用地期限,设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设定有效期,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失效。
  上述已失效的以及被依法撤销、撤回的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七、规划管理证件印章加盖
  (一)法定的规划“一书两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正证和规划条件书(含地块红线图)统一加盖mobile.28365-365行政章。
  (二)“mobile.28365-365行政审批专用章”、“mobile.28365-365行政审批专用章(*)”分别用于加盖市本级、各规划分局管辖范围内的下列证件和函件(“*”分别为1~5个数字,分别代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绍兴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镜湖新区规划分局、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分局、越城区规划分局”):
  1、“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认书及其附图;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件、附图;
  4、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通知单等业务函件。  
  (三)用于相关部门联系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征询单、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反馈单按管辖职能分别加盖mobile.28365-365行政章、各规划分局章。
  八、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之日起执行,原绍规规〔2007〕19号文发布的《mobile.28365-365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证件核发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主要证件及业务函件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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