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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的通知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为加强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对象
  (一)建筑外立面装修,是指建筑物外立面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工程活动。不影响景观控制、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形状色彩的外墙面维修刷涂和店招名称更换等行为除外。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外立面装修按本通知精神管理。
  (三)城市二环线内(不包括高新区范围)的重要街道由市局确定,其余区域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规划控制要求
  (一)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同幢建筑外立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等应当统一。
  (二)建筑外立面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改变房屋产权证登记确定的界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改变建筑结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外立面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风貌。
  三、规划许可规定
  (一)建筑外立面装修涉及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部位的行为,须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外立面装修,其设计方案须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二)政府职能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组织整条街整治的,应先编制街景整治规划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文后可直接实施,每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中增设户外广告设施的除外。
  (三)外立面装修建筑涉及多产权或多用户情况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幢建筑由多个业主共有的,对有独立出入口独立门面的业主允许在其门头上按一店一招原则设置店名招牌,无独立出入口独立门面的业主由该建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提供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2.一幢建筑由一个业主所有并租赁给多家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由业主负责对门面装修、店名招牌设置做出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3.新建建筑在方案设计时应适当考虑建筑投入使用后门面店招等设施的设置位置,如原规划许可方案中已包含此内容的,可按原批准的方案实施,不需再单独办理外立面装修规划许可手续。
  4.利用建筑外立面装修,将外墙面等位置作为户外广告载体的,应另行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四、规划许可程序资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外立面装修应到规划部门进行申报;规划部门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建筑外立面装修应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外立面装修规划许可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4.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材料;
  5.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平面、立面、剖面)和效果图;
  6.装修所在建筑物外观照片;
  7.其他相关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如实提供。
  (三)规划部门在批准建筑外立面装修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资料抄告行政执法部门。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许可批文六个月内未施工的,批文自动失效。
  附件:二环线内(不包括高新区范围)的重要街道
  

                                                            mobile.28365-365
                                                          2014年7月4日
 附件:
二环线内(不包括高新区范围)的重要街道
  1、一环线内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
  2、一环线与二环线之间次干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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