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政策法规 -> 各级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绍市规发〔2015〕8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县(市)规划局:

  《绍兴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mobile.28365-365

                                                                      2015年1月20日

 

绍兴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范围内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征询公众意见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可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规划信息不属于城乡规划公示的范畴。符合建办厅函〔2008〕618号文件规定不得或不宜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处理。

  城乡规划公示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规划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在制定、修改、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六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公示在政府网站公示的,应截图保存;在项目现场等场所公示的,应拍照保存;在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的,应留存纸质原件。上述材料应与公示情况等资料一并归入案卷存档。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七条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涉密规划除外)以及以上规划的修改,应当在上报审批前进行公告,并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上报审批前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应当采用规划网站、规划展示场所等进行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时间:

  (一)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二)城乡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公布为长期公布。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应进行相应的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  

    第十二条 批前公告的范围包括:

      (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以上规划许可的变更;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与项目规划选址许可不一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批前公告的。

  第十三条 规划许可直接影响他人日照、采光、通风、交通出入、安全等相邻权的,应当认定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无法判断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进行规划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当规划许可及其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批前公告的主要内容按照本办法附件样稿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规划许可变更的,应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公示程序、内容、期限参照相应的规划许可事项公示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批前公告的平台包括规划网站、新闻媒体、项目现场、规划展示场所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批前公告;线形工程以规划网站或展示厅等公示为主,一般不进行现场公告。

  拟建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或影响群体相对较集中的,宜采用现场公告的形式。现场公告应当设置在拟选址或者拟用地红线范围内、小区出入口、社区公告栏等人流相对集中、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的显著位置。现场公告牌视现场布置情况可采用A1—A3幅面,通常情况下采用A2图幅。

  第十七条 批后公布的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将许可内容在规划网站、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时间:

  (一)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二)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批后公布。

  第十九条 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规划公示牌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并结合环境可分为三种规格:A型、B型、C型三种规格。

  (一)A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版面为3米×4米左右;

  (二)B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版面为4米×6米左右;

  (三)C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版面为5米×10米左右。

  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专业单位制作并安装,但公示牌样稿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规划公示牌是否按要求立于施工现场作为规划验线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公示牌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方可拆除。

  第二十条 经法定程序注销的规划许可,应及时公布注销证件编号、注销理由、注销日期。

 第四章    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示后反馈信息主要采用来电、来函和来人提交书面意见等形式,有关意见和建议需在公示期限内提供方认定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予以采纳;

  (二)有利于改进规划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三)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应予以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间,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规划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公示有关要求的通知》(绍市规〔201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规划公示样稿(略)

        2、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规划公示样稿(略)

        3、建设工程方案规划公示样稿(略)

        4、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稿(略)

        5、规划许可批后公布样稿(略)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