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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市规发〔2015〕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正式印发《绍兴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试行)》,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mobile.28365-365

                                                                                2015年8月25日

 

绍兴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片区之间的交通干道边以及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用作店面招牌的小型电子显示屏(面积小于5平方米),按店面招牌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利用交通工具载体作流动广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管委会是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落实所辖区域内违法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查处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大中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固定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由各规划分局承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的登记管理。

  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查处工作。其中,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违法电子显示屏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应纳入其中。已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未将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其中的,应当单独编制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该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等应与建(构)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一)遮挡或者干扰交通标志、标识、交通信号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城市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等情形;

  (二)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情形。

  第七条  新建大型商业体或者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允许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对设置数量实行严格控制:

  (一)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商业体项目可设置一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体项目设置不超过二块;

  (二)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允许设置一块;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设置不超过二块;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设置不超过四块。

  新建大型商业体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嵌入墙面式设计,电子显示屏外沿不得外凸,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规划审批手续。新建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嵌入墙面式设计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只能独立设置的,方可批准独立设置,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规划审批手续。同意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必须严格遵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的有关规定。

  已建成的商业体或公共空间,不再审批设置商业性户外电子显示屏。

  第八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电子广告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电子显示屏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根据相关部门公益广告宣传的要求,安排公益广告宣传,具体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3〕143号)第五条规定执行,柯桥区、上虞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商业性户外电子屏,其使用权应公开出让。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3〕143号)第四条规定执行。柯桥区、上虞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在7:00-22:00时间范围内运行。节会期间要按照亮灯管理的要求开启户外电子显示屏。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700cd/m2;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白天随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第十二条  经批准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权的单位必须按指定的地点、位置、规格设置。对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要加强维护,电子显示屏出现色彩剥蚀、破损、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确保电子显示屏功能完好。

  第十三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且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到期前1个月内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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