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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绍政发〔2014〕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养老服务供给,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智慧养老、社会力量参与、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重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经济转型升级新的增长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本原则

  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统筹城乡社区基础设施、活动场地、医疗康复、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建立养老服务发展基金,导入养老需求科学评估机制,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强化科学管理手段,完善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老年人主观幸福感指数。

  保障基本,服务大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群体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服务企业和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为广大老年人提供近便的自选式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福利需求。

  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发挥群众智慧,尊重基层首创,激发改革动力,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实现养老服务业跨越发展;在城市建立“智慧养老”信息系统+居家养老服务支撑体系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农村建立老年人协会+契约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家庭养老,倡导以老养老,引导社会助老,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2/3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以“幸福安康、智慧养老”为主题的绍兴特色养老服务品牌。全市高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低保孤寡等困难老年人均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建设一批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中高档养老宜居社区,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全市县两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四、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完善城乡一体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不列入社区配套用房面积)且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以集中、实用、方便为原则,以社区为单位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意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根据服务范围和所在区域其他社区配套用房情况,相对集中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规划部门应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集中配建要求及面积。

  需集中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集中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应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作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其产权归属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其使用权归属社区,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未按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2.构建居家养老智慧化服务网络。建立为老服务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养老服务公司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新格局。各地要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状况、物品代购、服务缴费、信息咨询等服务,为老年人及其亲属搭建起信息桥梁。相关部门要为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特困老年人和有需求的其他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3.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星光老年之家”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并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各区、县(市)要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达到规范化管理水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以奖代补建设和日常运行补助经费。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建设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新建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改建的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上三档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建筑物新(改)建和装修投资总额。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经相关部门考核验收合格,每年分别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4.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项目委托、评估认证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含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登记单位,下同),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5.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的衔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益。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备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均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6.拓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范围。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地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改造为养老基地,取得的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兴建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鼓励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拓展服务区域,运用现代物流网络,将养老服务延伸到农村老年人,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实现城乡一体化智慧养老服务模式。

  (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机制,发挥政府托底作用,确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得到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公办福利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增强功能、提升质量、引进合作等方式,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逐步发展成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符合建设标准的乡镇(街道)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按投资决算额的40%—60%给予补助。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完成转型;各区、县(市)至少建有1所以上专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兼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综合示范性公办福利机构。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场地和人员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登记机关负责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通过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试点。新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稳妥开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实施“品牌输出”战略,鼓励支持品牌好、效益佳、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机构跨地区、跨区域兴办或托管养老服务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探索开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升级行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的特困供养老年人在自愿前提下,可就近就便集中入住到县级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乡镇(街道)敬老院,腾空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在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的基础上,以公建民营或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展市场化、社会化养老工作。

  4.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各地要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程序,及时发布信息,原则上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一审一核”审批制度。

  5.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监管。民政、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日常监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严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变用途,转型为其他产业;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性质、服务设施用途;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各项补助资金。

  (三)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

  1.建立现代养老职业教育体系。支持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养老护理(管理)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专业化、常规化的养老管理知识、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拓展人才培养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市县两级公共技术实训基地,强化养老服务护理(管理)人才的定向培养、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

  2.建立养老人才管理体系。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养老护理员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鼓励和引进一批高素质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者和职业经营者。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推行机构和居家养老护理人员持证(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专项技能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定期培训制度。到2015年,90%以上的养老护理人员通过培训实现持证上岗。

  4.加大特殊岗位扶持力度。凡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建立家庭服务支持政策,通过知识普及、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形式,对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养老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市财政承担市级和越城区的相关培训经费及机构护理人员、居家养老护理人员持证鉴定费和特殊岗位津贴、岗位就业补贴等。

  5.完善养老服务就业政策。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养老服务见习培训基地,为大中专学生提供见习岗位,享受现行的大中专学生见习补贴政策。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收的护理人员纳入市编外用工统一管理,核定的控制数可根据事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6.提高护理人员福利待遇。定期发布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可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实施入职奖补制度。从2013年起,进入本市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的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1.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养医结合模式。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作、外包等形式引进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以下床位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促进养医结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机构,引导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2.实行居家养老服务与卫生医疗协同合作机制。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护和康复护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依托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引进民办医疗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建立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提供社区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医疗档案,定期上门体检,提供康复护理服务。

  3.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要完善和规范医疗报销制度,切实加强日常检查。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逐步为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在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免费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

  (五)落实养老服务保障措施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以区、县(市)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和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要求,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区、县(市)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可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切实加强监管,对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等方案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规划等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违规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相关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如土地通过公开出让取得,按照公开出让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处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应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2.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业发展经费。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慈善资金中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并根据老年人口增长速度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捐赠的公益性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经地税部门审批,可酌情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水利建设基金。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4.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区、县(市)为单位,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

  5.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商业保险的范围。各类依法登记的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财政资金对投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六)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模式

  1.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各区、县(市)要在2015年完成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养老服务的动态管理,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2.创新养老服务金融支持方式。开展“金融助推养老”计划。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各地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完善配套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着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产业。将老年服务相关产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加以培育扶持。探索建立老年服务相关产业引导目录,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发展前景好的老年服务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着力培育一批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发展老年文化产业,加强农村和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老年人文化活动场所。

  4.加大慈善志愿支持力度。加强养老慈善理念宣传,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互助服务志愿组织,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社工与志愿者共同参与养老服务的联动工作机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探索建立“义工”制度。积极开展“银龄互助”行动,提倡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优先推荐事迹突出、成绩明显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浙江省和绍兴市“慈善奖”评选。支持涉老工作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七)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监管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实事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地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健全工作机构。健全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加强人员配备,做好办公场所及经费保障工作。乡镇(街道)要强化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功能,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市级和越城区各设2个指导岗位,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越城区的乡镇(街道)各设1个指导岗位,养老服务指导岗位人员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经考评后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3.加强从业道德建设。各区、县(市)要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要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除有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各类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1日前的各类补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的相关政策,适用范围为越城区行政区域,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可参照执行,所涉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负责。其他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意见。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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