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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机制的通知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5-11-29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机制的通知

绍政函〔2015〕17号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规划在加快三区融合促进大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完善市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具体负责组织编制的实施工作。

  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政府组织编制(含修改),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省级和市级中心镇的总体规划在报批前须经市规管委审议。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根据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村庄规划(指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由所在地镇(乡)政府组织编制,经法定程序后由市政府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柯桥区行政区域、上虞区行政区域(不含滨海新城江滨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区政府负责审定,滨海新城江滨区内的村庄规划由管委会负责审定。村庄规划批件上统一加盖“绍兴市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审批专用章”(格式附后)。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经省政府批准的《上虞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绍兴滨海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确定的江滨区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查,经市规管委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各相关规划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由原绍兴县政府、上虞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凡与城市发展战略纲要和城市专项规划不相矛盾且不作修改调整的,继续有效;需修改调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前款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

  五、覆盖三区的线型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重要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由省、市政府下达编制任务的城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规管委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战略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和上位专项规划,由各相关规划分局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六、市区重要地段、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以及重要的城乡规划研究,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市规管委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有关城市设计和规划研究,由各相关规划分局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七、各区(开发区)概念性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由各相关规划分局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管委审议。

  附件:绍兴市区村庄规划批复单(略)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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