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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规划局 发文时间:2017-01-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4〕1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51号),进一步推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品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突破、产业集聚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坚持市场主体,强化分类指导、示范应用和政策扶持,充分利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全面提高地理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提升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加快重点领域发展

  (一)提升遥感数据获取、处理能力和应用水平。

  1.充分利用国家测绘遥感卫星,发展高中空飞机、低空无人飞机、地面遥感等遥感系统,加快航空航天对地观测数据获取设施建设,形成光学、雷达、激光等遥感数据获取体系,突破遥感影像获取困难的瓶颈,实现高分辨率遥感数据的快速获取。(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2.建立遥感数据服务标准化技术体系,加强遥感数据处理、解译分析,实现遥感数据处理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数据处理、分析能力。(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3.建立高精度遥感数据共享平台和机制。拓展遥感技术和数据成果在资源调查、灾害监测、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现代农业、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海上交通及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积极培育遥感应用市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提高技术和装备研发水平。

  1.充分利用我省自主研发的图库一体化、国土规划管理、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三维精细化建模等地理信息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进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地理信息软件自动化、智能化、集成化、大型化。(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发展航摄低空飞行器、航摄相机、高性能传感器、便携式数据采集终端等,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装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三)推进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

  1.完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全球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及其多星兼容的地基增强系统和北斗时空服务平台、导航与位置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统一、协调、完整、开放的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夯实应用基础。(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经信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2.完善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链,在北斗芯片、天线、模块、终端及其运营系统等核心技术方面实现突破。支持研发、生产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及位置服务相关的芯片、天线及终端产品。(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3.开展北斗卫星导航综合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北斗卫星导航在智慧城市重点工程及社会相关领域应用。促进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与相关行业深度融合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四)促进地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

  1.推进地理信息技术和产品在行政管理、智慧城市、现代农业、城乡统筹、新型城镇化、不动产管理、应急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文明建设与评估,以及在社会、民生领域等方面的深度应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利用地理信息技术促进智能地下管网、通信、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物流配送、特殊车辆(船舶)动态监控等有效管理,推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等重点工作开展。(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围绕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工作,发展船舶监控定位、港口物流导航、渔业资源开发和保护、海域海岛保护和利用、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勘探、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防灾减灾等海洋地理信息技术的应用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4.开发特色地图和以地图为媒介的动漫、游戏、教育用品等文化创意产品,培育大众地理信息消费市场。(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加快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主动做好与相关央企对接工作,促进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加快集聚,形成产业相对集中、配套齐全、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格局,促进品牌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责任单位:德清县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湖州市政府)

  2.加快推进联合国全球地理信息管理德清论坛永久会址建设。创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地理信息产业园、中国北斗产业浙江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立和完善省地理信息产业园管理体制和机制。(责任单位:德清县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湖州市政府)

  (二)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1.强化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用地、人才、电力等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中国联通云计算数据中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

  2.创新服务模式,在产业园区设立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编委办、德清县政府)

  3.政府部门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地理信息产业园企业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技术和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四、加强科技创新

  (一)加快创新体系建设。

  1.建立以应用为重点、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支持与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等大院名校联合创建研发机构、科研创新平台和科技转移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鼓励有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建立研究机构或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构建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1.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实施一批地理信息技术攻关项目,突破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鼓励和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形成创新利益共同体,探索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解题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之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加快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化创新工程建设,加强地理信息工程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品质,培育发展一批国内知名的地理信息软件和技术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三)强化人才支撑。

  1.支持高校调整专业结构,加快各类地理信息人才培养。鼓励高校与企业建立联合培养地理信息产业人才的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把地理信息企业专业人才纳入国家、省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遴选范围,加快培养适应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为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地理信息产品生产投入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地理信息服务外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市县在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出版等关键环节实施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地理信息产品及技术广泛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将地理信息产业纳入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围,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地理信息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出版的地理信息产品,符合软件产品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申请享受有关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2.地理信息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责任单位:杭州海关、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有条件的市县可按规定设立主要支持地理信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不断扩大投入规模,提高产业发展后劲。(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宽抵押品范围,开发适合地理信息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对其合理信贷需求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扶持资金的作用,为地理信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推动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六、优化发展环境

  (一)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1.加强基础测绘和海洋测绘工作,进一步丰富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和“天地图·浙江”网站建设,构建统一、权威、标准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与共享。(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2.充分利用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成果,及时提供地理国情信息产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加强分类指导。

  1.对地理信息产业中具有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或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公益性生产与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开放;研究出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免费或低收费政策,鼓励相关地理信息企业利用基础地理信息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3.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主要由企业提供,政府给予合理引导和支持,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广泛应用。(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4.对地理信息装备制造、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与技术服务等市场化程度高的领域,坚持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引导和扶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三)营造开放有序的发展环境。

  1.建立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单位名录库,加强地理信息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经信委、省统计局)

  2.完善地理信息服务资质管理、数据使用许可、地图审核等制度以及地理信息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地理信息市场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制度以及工程监理、监督检验等质量保障体系。(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3.健全涉密地理信息保密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密地理信息处理、分发与应用跟踪机制,加强对涉外地理信息合作项目及其使用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经信委、省保密局)

  4.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非法获取和处理地理信息、地图侵权盗版、擅自传播和使用未经许可的地理信息,以及侵犯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5.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工商局)

  (四)强化协调配合。

  1.把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政策保障,加快地理信息全产业链建设。(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改委等)

  2.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做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市场监管、标准建设、安全保密等工作,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保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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