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已正式发文。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规划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国土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管理。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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